(2016年3月29日海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更好地开展区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履职评议工作,旨在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履职评议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的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履职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履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任期内工作完成情况;
(三)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评议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
第八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被评议人员和履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两个月前,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评议人员单位及本人,被评议人员应对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认真撰写履职报告。
第十条 履职报告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求有关委室意见,并于会议召开前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履职评议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评议工作小组,以走访、座谈、视察等方式,了解履职情况,征求被评议人员所在部门、相关单位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形成初步评议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连同履职报告于会议召开前分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参考。
第十二条 履职评议的程序是:
(一)被评议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小组作初步评议情况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报告;
(四)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进行现场询问和评议;
(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人员履职情况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履职评议满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参评人数70%的为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票数累计超过参评人数50%的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参评人数50%的为不满意。
第十四条 履职评议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连同测评结果一并向被评议人员反馈,并报区委,抄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被评议人员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接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六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检查整改工作,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对履职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有关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质询或建议区委对其谈话诫勉,对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也可以建议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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